一、事项名称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四、办理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7.区(县)房管部门初审意见书
五、办理地点:市开州路南段140号房地产交易大楼602房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七、联系电话:0393-6665157
八、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复核----核准